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至2012年5月1日,一批旅行社已经达到降低交存质量保证金的条件。为及时做好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工作,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地州市旅游局认真贯彻落实。
一、请各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旅行社企业,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降低旅行社保证金交存数额工作,进一步减轻旅行社资金负担,并进一步做好旅行社变更质保金交存数额后的备案工作。
二、符合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条件的旅行社到提交保证金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存储证明(或相应银行担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并领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或《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数额通知书》,到保证金交存银行办理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比例及核退资金或到提供保证金担保的银行办理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数额。
三、区属旅行社退还质量保证金手续完成后,在7个工作日内,持质量保证金的存储证明(或相应银行担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到自治区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备案,办理相关手续。各地州市旅游局将所属旅行社资料汇总后,统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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