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旅游服务水平专项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12]1344号)、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开展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游服务质量提升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新旅办[2012]102号)文件精神,按照“游客至上,服务为本”理念,为切实增强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水平,促使地区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地区旅游局积极探索“先行赔付”制度,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投诉处理、切实维护游客权益的通知》(吐地旅字[2012]75号)文件,严格落实维护游客权益制度。
一是建立便捷的投诉通道。要求地区所有旅游企业须在明显位置完善设立旅游投诉电话公示牌,设立企业服务质量总负责人(总经理)和企业质检员照片和联系方式,形成旅游企业、县(市)、地区、自治区投诉受理层级负责体制。开通局长热线和游客维权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各类旅游咨询、投诉,争取第一时间解决问题,提高游客的满意度。
二是建立快捷的投诉处理程序。实行旅游企业、县(市)、地区投诉受理“首接”负责制。要求接受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明下列事项:投诉者的姓名、性别、联系电话;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投诉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与证据。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答复是否受理。每日投诉信息必须报相关领导,不能瞒报、漏报。限定投诉处理时限,能在现场当时处理的不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能现场处理的在规定工作日内给游客满意的答复。
三是设立先行赔付基金,探索先行赔付制度。地区、县(市)旅游局设立先行赔付基金,当游客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提出投诉申请,旅游局监管部门通过调查确认游客的理由充分、证据充足的,凡赔偿金额不超过500元的,可以先行赔付,所需费用从先行赔付基金中支出,再由旅游局监管部门向责任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追偿。先行赔付程序要求:办案人员不少于两人,对投诉材料认真核实,若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由办案人员报监管部门负责人,监管部门报请旅游局负责人核准后给予先行赔付,并留存相关支付凭据。
四是聘请旅游公益律师,切实维护游客权益。地区、县(市)旅游局聘请旅游公益律师,并公布律师维权热线。游客由于地域、时间、自身法律知识等原因,可以委托旅游公益律师进行投诉,通过法律手段,切实维护自身权益。旅游公益律师免费为游客提供维权服务,所需费用由地区、县(市)旅游局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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