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各旅行社:
现将《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2〕121号)转发你们,望认真学习,严格落实切实提高服务水平。该示范文本可在新疆旅游官方网本通知中查找下载。附件:《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2〕121号)。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旅发[2012]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国内旅游组团社和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示范文本以旅游实践为基础,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了国内旅游组团社和地接社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对于规范组团社与地接社的合同关系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结合实际积极推行示范文本。各地要将推行示范文本工作与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结合起来,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国家旅游局将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调研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 三、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印制和发放示范文本,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印制和出售。 四、各地在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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