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警方介绍,5月9日凌晨陈姓校长带小学女生在KTV唱歌结束后到旁边的绿春园大酒店入住。陈姓校长开了两间房先上楼,4名女生随后上楼。酒店人员称,4名女生从后门进入,所以没发现。警方称,当时陈姓校长用一张身份证开了两间房,警方14日根据相关法规对该酒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冯姓男子带两名小学女生入住的当地一家农家旅馆尚在调查中。5月8日,海南万宁6名小学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及一名政府职员带走开房,万宁警方称,6名女生没有被性侵,检方已介入。家长称,这6名女孩被找到时,看上去都迷迷糊糊的,有的女孩手、脖子等处还出现青肿,经医院检查,6名女生下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
警方称,5月13日21时,万宁市人民医院妇产科专家协同海南省公安厅法医专家组成的联合法医鉴定组,对涉事6名学生中的4名进行相关检查,鉴定结果显示涉事学生处女膜完整。涉事的另两名学生由于家长不配合,目前无法进行相关检查。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换言之,针对幼女的“强奸罪”,并不需要“强行”,只要是“奸淫幼女”即满足强奸定罪条件。即不管受害人是否同意,或者是否由幼女发出邀请,均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因为刑法考虑未成年人在意志上不自由,故受害人的同意不能构成刑法上“违法阻却事由”。也就是说,在“海南幼女案”中,即便是女生主动联系校长,只要校长明知是幼女,满足“奸淫”的条件即可算作“强奸”,且要从重处罚,最高还可判处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