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统筹协调机制
发挥“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功能,完善自治区层面的组织管理与统筹协调机制,按照“政府统筹、市场运作、企业经营、依法管理”的模式,强化政府在规划引导、宣传推广、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等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支持喀什、伊犁、吐鲁番等地开展旅游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一体化、规范化、高效优质的旅游行政管理体系。
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全区旅游产业发展大会。采取各地州市申报举办机制,自治区政府对承办全区旅游发展大会的地州市在旅游发展资金上给予重点支持。
(二)实施绩效考核评估
优化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建立系统全面的量化指标、评价标准,启动实施各地州市旅游目标绩效考核制度。将旅游产业发展指标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
(三)加大资金和土地支持
各地州市政府设立旅游专项资金,并按照不低于上年财政收入增长的速度增加。全区的旅游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增幅不低于全区固定资产增幅。各级发展改革、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文化、科技、宗教、环保、建设、体育等部门积极支持涉旅项目建设。
优先支持纳入全区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用地,对投资额在1亿美元及等值人民币的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由自治区专项安排。列入本行动计划的重大旅游项目,其用地价格参照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执行。
(四)强化规划指导
制定《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和《新疆旅游规划编制规范》,明确旅游规划工作流程,建立旅游规划技术体系、操作体系、监管体系。以“1+3世界级旅游目的地框架”为重点,科学编制自治区级旅游规划,指导重点地州市(县)完成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好新疆国家旅游目的地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冰雪旅游、乡村旅游和旅游文化业等专项规划。
(五)实施奖励激励
对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的优秀组团旅行社、旅游包机以及在旅游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制度。对创建为国家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全国生态旅游示范区的机构,自治区财政从当年旅游产业发展专项经费中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其他奖励办法由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依照本行动计划,对未来三年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进行分解,包括时间进度、阶段要求和负责部门,确保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