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将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决定中包括:安排行程外购物点,旅行社不得收回扣;导游奖惩记录将纳入信用档案等。
今年9月,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条例》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深入基层,走访部分旅游消费者听取意见。10月17日,常委会法工委还通过暗访,重点调研了旅行社经营规范、导游人员行为规范,对条文作进一步修改。 旅行社安排购物场所一直饱受游客诟病。去年的《旅游法》无疑是给了一剂强心针,规定了“除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形外,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然而,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调研过程中,旅行社反映“协商一致”在具体操作上较难把握。
修改后的《上海市旅游条例》对此作了细化规定:“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并遵守下列规范:不得影响同一团队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场所应当同时面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 事先向旅游者明示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及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