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0月29日电 (记者 周兆军 贾天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9日上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中国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此前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可以通过机读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有助于防范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更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在金融机构清理问题账户、落实存款实名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加大了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相关条款,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经济赔偿等民事责任,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多重保护。
鉴于目前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共用的局面造成了许多不便,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明确了第一代身份证停止使用的时间,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公安部:警察查身份证范围扩大不会致权力滥用
据了解,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扩大了警察查证的范围。规定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黄双全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扩大警察查证范围不会导致查验权力的滥用。【详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公民身份证信息依法追责
中广网北京10月29日消息(记者马闯 张华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29日)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1月1日前领取身份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9日通过的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规定,一代身份证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2012年1月1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