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行业发展、规范、监管任务日益加重,旅游法规不足,特别是地方性旅游法规建设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2009年,昌吉州局根据国家只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办法》三部法规条例,自治区只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还没有一部《旅游法》的现实情况,依据自治州可以出台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优势,于2009年3月开始积极向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建议出台《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后根据昌吉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将《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更改为《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将促进与管理并重。2010年,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将《昌吉州旅游条例》立法工作列入五年立法规划。
为扎实做好《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立法工作,2009年、2010年昌吉州旅游局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加强领导、建立《条例》立法工作机构,业内上级主管部门、专家学者征求意见、业内企业及县市行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等,于2010年4月底完成《条例》(初稿),2010年5月-10月间对《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调整和完善,2011年3月3日,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召开了2011年度立法工作推进座谈会,专题就《昌吉州旅游条例》等两部法规条例立法工作听取了旅游局等部门进展工作汇报,2011年4月,昌吉州人大法工委带领相关部门组成立法考察组赴内地相关民族自治地州市进行考察调研,2011年4-5月,州旅游局结合调研对条例进行了再次修改,并再次按照立法要求广泛征求了各个层面意见,2011年5月底,昌吉州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条例并正式报州人大,2011年5月-12月初,昌吉州人大法工委多次组织各个层面征求意见并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目前,条例提交2012年自治州人代会审议前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等待人代会审议。
我州开展的旅游条例立法工作在新疆各个地州中尚属首例,开创了新疆地州旅游立法的新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