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上午,新疆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有关人士评价,修正后的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为新疆旅游业的腾飞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旅游开发:杜绝“拍脑袋”
新疆喀纳斯湖旅游风景区内修建的大面积生活接待区,严重影响了景区的景致,并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南山牧场到处建宾馆、随意搭帐篷,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因旅游无序开发而造成的恶果,让人痛心不已。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对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开发、轻保护、急功近利、拍脑袋的行为要坚决杜绝。
新的条例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今后,新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必须在规划的范围内进行,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与其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为避免破坏旅游景区风貌和生态环境,新的条例采纳委员的意见,规定旅游景区实行游览区和生活区相分离的原则。禁止在旅游景区建设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旅游景区风貌的项目。
有关人士评价,这体现了国家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遵循的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等原则和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要求。
游客投诉:15日内受理
每到旅游旺季,一些游客乘兴而来、败兴而归的事屡见不鲜。旅行社在游客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变旅游线路,误导旅游者,向游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而这时游客的投诉往往得不到及时受理。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旅游者在旅游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新修订的条例特增加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旅游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接到旅游者投诉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认真核对,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转交,并告知投诉者。
取消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
自199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原条例,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加入WTO后旅游发展的需要,有的与国务院已修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的行政许可法不相符。
为此,新的条例取消了旅游经营者应当按规定领取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执照后方可从业和宾馆、饭店申请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的条款。
还删除了有关旅游定点单位消费、使用定点交通工具、对外地旅行社进行限制以及定点管理等内容。
允许外商经营旅游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应多渠道吸收各方的资金,促进新疆旅游业的发展。新的条例增加了允许外商投资旅游业的规定,这意味着在为外商投资敞开大门的同时,也为新疆旅游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和经营旅游业,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的条例还增加了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和经营旅游业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内容。
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新疆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业发展潜力巨大,但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旅游投入的总体水平不高。为此,条例对“加大对旅游业的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具体化,明确提出“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很有必要,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新疆发展旅游业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客商投资开发旅游业具有现实意义。